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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后是“行政处罚”

时间:2023-10-19

来源:恒山区人民检察院

录入:李娜

审核:田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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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刑事检察部门的《线索移送表》后,我们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对谢某给予行政处罚。”近日,恒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针对一起不起诉案件,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处罚检察意见。

相对不诉后,他的案子被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犯罪嫌疑人谢某使用手机申请注册微信帐号后拉多人进群组织“红包”性质的赌博。2018年3月至9月期间,有110个微信帐号在谢某建立的微信群内参与赌博,谢某通过此方法共计获利2613.30元,后因他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经过细致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谢某的行为虽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再犯可能性较小,在2023年9月,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但不起诉,就代表谢某不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了吗?
实则不然,“不刑”不等于“不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14日,颁发了《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黑龙江省行政检察部门迅速落实该意见,在全省上下掀起办理对不起诉刑事案件制发检察意见的热潮。恒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谢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后,刑事检察部门就将案件移送到了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制定实施细则 搭建反向衔接机制

“以往是行政机关向我们移送刑事案件线索居多,但事实上,反向移送也同样重要。”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变化明显,轻罪案件数量和占比持续上升。而在轻罪案件中,不需要被判处刑罚的涉案人又占有一定比例。如果对这些被不起诉人既“不刑”也“不罚”,显然有违公平正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开展,细化反向衔接工作的操作流程与检察意见书制发的判断标准,恒山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探索制定了《关于加强恒山区行政检察监督与治安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反向衔接案件管理和移送流程、办理反向衔接案件规范与反向衔接的联动以及专门检察部门的履职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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