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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公益诉讼与司法实践

检察微课堂

时间:2019-12-17

来源:恒山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黄腾佼

录入:丛冬梅

审核:田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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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益诉讼含义与法律依据: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我们说的检察公益诉讼即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检察机关依据法律授权为维护国家或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
       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依据:2017年6月27日通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修改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初步建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二、公益诉讼的制度起源与理论基础
       公益诉讼制度起源很早。早在古罗马时期,由于保护公益的政权机构不健全,授权市民代表社会集体进行起诉,这是公益诉讼的起源。但这项制度没有延续下来,直到近代法国学者创立了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的概念,后经德国、日本学者借鉴,在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法学研究中被广泛使用,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客观诉讼是与主观诉讼相对的概念。主观诉讼是解决私人权益问题,客观诉讼解决公共利益问题。客观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客观法律秩序为目的,这是两者的区别之一。区别之二是原告资格。主观诉讼要求原告必须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客观诉讼不要求原告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但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区别之三是判决效力。一般的民事诉讼、刑事公诉、行政诉讼,判决内容的实施执行只会对当事人产生影响,而不会影响当事人以外的人。但是客观诉讼是跟多数的、不确定的民众有关系,判决效力不限于诉讼当事人,及于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任何人。
       三、我国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专门对建立这一制度作了说明,突出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深刻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公益诉讼检察立法保障,2015年7月作出决定,授权在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2016年11月审议试点工作中期报告;2017年6月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这一制度;2018年10月、2019年4月又将公益诉讼检察职权写进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健康发展,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受到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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